民法诉讼,简易程序为3个月,讲课时说不能延期,做题时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请问能否延期?
2021-05-26 10:54:35
回答于 2021-05-27 17:18:36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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