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刘*

所以A选项哪里有错呢?还是单选题选最优解,D项是最优解所以选D?

[相关题目] 甲和乙是夫妻,育有三子。甲立一遗嘱,上书“位于XXX的住房为我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决定代表乙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的小儿子丙继承”。遗嘱上没有乙的签名,其他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后甲、乙相继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嘱无效,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B.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故甲、乙意思表示真实的遗嘱有效

C.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关系,故甲有权代替乙立遗嘱

D.无论甲立遗嘱时乙是否有行为能力,甲在遗嘱中处分乙的财产的行为均无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9-13 19:58:13

金标尺 龙** 老师

回答于 2021-09-14 11:44:36

A选项错在该遗嘱是部分无效,该房屋属于甲和乙的共同财产,甲的遗嘱没有包含乙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对于甲那部分的房屋由小儿子丙继承,该部分是有效的;对于乙的部分的房屋的遗嘱继承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金标尺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09-14 11:45:08

部分无效,不是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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