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处不是相矛盾吗?要怎么理解呢
2021-09-15 10:49:32
回答于 2021-09-15 14:07:02
两处确实规定的矛盾的,考试的时候看清楚问的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就好了,两法就这一处有矛盾。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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