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共育有三儿一女,2010年甲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立a遗嘱将其财产给予其小儿子所有,后因与小儿子关系恶化,甲又自书b遗嘱决定将财产给予二儿子所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遗嘱因经公证而效力优先,故应以a遗嘱为准 B 遗嘱为后立遗嘱,故应以b遗嘱为准 C b遗嘱均因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D b遗嘱均因可能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本题答案为B。 但是遗嘱不得取消或者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感觉D更严谨吧
2021-12-19 12:21:58
回答于 2021-12-20 13:27:35
遗嘱没有效力待定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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