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善意取得制度”, 1、题目中是将盗窃物+赠予,解析中说“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如果盗窃物经过了商店或者拍卖途径取得,就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了吧。 2、无权处分+赠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不适用原因是什么?
[相关题目]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22-03-16 12:43:02
回答于 2022-03-16 14:10:04
1.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不管是通过商店或者拍卖途径取得,都不适用善意取得。2.无权处分+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受让人取得该物是接受赠与,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
我记得,盗窃物经过了商店或者拍卖途径取得,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回答于 2022-03-16 14:58:05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遗失物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民法典并未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取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争议,事业单位考试也不会考这种,不用过于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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