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民转公 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运用法律制裁手段的教育法律关系是()
2022-04-21 17:10:20
回答于 2022-04-22 16:05:12
1.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隶属的特征(领导与被领导),是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的关系。有一方主体必须是教育主管部门以形成纵向隶属,如教育局与学校,省教育局与市教育局。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具有横向平等的特征(两个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但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有一些明显的教育特征。例如,围绕学校招收委托培养学生,和自费生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围绕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所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等。如教师与学生,A校和B校合作办学。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是按照调整性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教育关系模式,主体的教育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教育法律关系。如,学生按照规定入学,教师按照《教师法》允许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职权等等。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的成立以主体的合法行为为基础,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手段,它是实现教育法规的规范职能的表现。如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教学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是在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保护性教育法律规范,采取法律制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与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相对,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主体的违法行为为基础,由国家行使制裁的权力,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是教育法规的保障职能的表现。如教师体罚学生,给予教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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