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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执法的权限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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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以及内部分工进行。

2.本细则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3.公安民警,是指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试用期内的公安民警(含公安院校毕业生)参与执法活动的,适用本款规定。

1)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县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负责人,以及主办侦查员和案件审核人员。

2)公安民警执法,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可以由一人进行的除外。

3)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4.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本级公安机关主要(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安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作为带班领导值班时,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但情况紧急的案件或者文件审签,但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除外。

5.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

6.不得安排文职辅警、工勤人员以及群防群治力量从事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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