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赔偿制度是公安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故而在招警考试中它也占了一个重要位置。所以小编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公安赔偿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备考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一、公安赔偿的概念及条件
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赔偿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两类,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总结:公安赔偿的四要件
1.主体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2.行使职权时违法
3.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
4.存在因果关系
二、赔偿的范围
实际考试中重点考查的是不属于公安赔偿范围的情形,以公安刑事赔偿为例,以下情形不赔: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二)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三)依照刑诉法第16条、第177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第290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
(四)侦查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
总结:公安三不赔
1.警察个人行为不赔
2.公民自伤自残不赔
3.公民有错在先不赔
三、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人
1.赔偿请求人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赔偿请求人是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3.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
4.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5.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赔偿请求人是其权利承受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公安派出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所属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羁押监管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安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祝大家考试顺利~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