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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经典范文:辩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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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手词

在辩论赛中,为了驳斥对方观点,努力维护自方观点所写的文稿。

二、范文

打击吸毒辩手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老师,对方辩友,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精彩的陈词,但仍然存在着以下几点漏洞。

吸毒指凡采取各种方式,反复大量地使用一些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这种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其结果是滥用者对该物质产生依赖状态,迫使他们无止境地追求使用,由此造成健康损害并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

而我方认为解决禁毒工作的关键是打击吸毒,原因如下:

第一,打击吸毒的可分辨性强因为吸毒者有着以下的特征:外表萎靡不振、面黄肌瘦、衣着不整洁;谈吐时可见思维散漫甚至赘述,注意力难于集中,记忆力明显受损、智力活动较迟钝;情感反应以淡漠、沮丧多见,亦有欣快者;意志活动减弱,行为趋于退缩,懒散疲沓、劳动力明显下降;人格改变尤为突出,表现为焦躁易怒,或猥琐自卑,或狡猾奸诈,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明显削弱。而打击贩毒,贩毒者隐蔽性强,打击性弱。贩毒与吸毒人员之间通常采取使用交易暗号、运用电话手机等单线联系,双方都是贩毒活动的“受益者”,而不想暴露,不易发现;且流动性大,贩毒人员常居无定所,多以出租屋为落脚点,利用假身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查获证据难。作为贩毒案件核心的毒品不能缴获,除当场人赃俱获缴获毒品的贩毒事实易于取证外,其他贩毒事实特别是正在寻找买方,准备交易之时被抓获,身上未缴获毒品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不易发现。

第二,打击吸毒的可操作性强。“禁吸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在“禁吸”方面,《禁毒法》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吸食、注射毒品,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免予处罚。《禁毒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未构成犯罪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帮助吸毒者解决吸毒问题。而打击贩毒,那些贩毒者利益熏心,为了高额的利益铤而走险。法律在他们的眼里,终究抵不上金钱的诱惑。

第三,打击吸毒的解决性强国务院制定了《戒毒条例》,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别或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吸毒人员登记办法》《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戒毒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20余件。全面加强禁吸戒毒工作。创新动态管控机制,提高了发现和管控吸毒人员的能力。科学整合戒毒资源,顺利完成强制性戒毒措施改革。,全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妥善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安置问题,有效巩固了戒毒成果。

4年来,全国共强制隔离戒毒吸毒人员92.2万人次,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25.7万人次,戒毒药物维持治疗33.7万人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4万余人次,有64.1万名吸毒人员戒断3年未发现复吸。对多次复吸、无家无业、无帮教条件的吸毒人员,从根本上解决屡戒屡吸问题。同时,认真落实好戒毒人员的帮教、就业、安置等措施,给出路、给关爱,真正做到远离毒品,但不远离吸毒、戒毒人员,更不要歧视、抛弃他们,为他们告别毒品、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环境。而打击贩毒,利益使然,贩卖者层出不穷,即使抓了一个,贩卖毒品团伙里面将会有更多的人涌上来。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解决禁毒工作的关键是打击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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