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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面试热点及预测:扩宽职业病目录,更好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资料背景

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的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时更新职业病目录,成为本次宣传周的热议话题。有专业人士呼吁,应适时、灵活、适度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关注新职业、新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金标尺解读

职业病目录扩围,是职业病防范与权益保障工作的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劳动就业形势调整方向、调整病种,可以更好地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拓展劳动者权益空间。但是,还要做好配套保障措施。

首先,职业病本身具有潜伏期长、积累期长的特征,所以需要根据新的生产工艺、生产材料的变化而提前考虑。例如有专家指出,电磁辐射、非电离辐射等物理因素的危害逐渐显现,新兴行业如生物医药、基因编辑等,或使劳动者接触到新型生物危害因素,如病毒、细菌等,这些应该被考虑及时纳入职业病目录。

其次,及时整理不同规范中对职业病界定不统一的问题,还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从宽准入。相关规定里的一字之差,都可能决定着劳动者有不同的职业健康权益。比如,吸入二氯甲烷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伤,进而导致头晕头疼,然而,二氯甲烷虽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里,可它所造成的神经系统损害并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这类界定差异,应当得到完善。

再次,及时更新职业病目录,有助于提升职业病救济的便捷性。虽然,职业病的救济被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畴,流程却比普通工伤认定更复杂:要先鉴定为职业病,再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职业病认定的时间间隔较长,如果职业病目录更新晚了,就会导致劳动者可能是在已经离职很久之后,或者相关企业已经解散后才能维权,事实上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最后,建议柔性扩宽职业病范畴,适当增加开放性条款。目前我国的法定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但是前述的4项开放性条款只针对尘肺病、皮肤病 、化学中毒和放射性损伤类疾病而言,对于其他职业病类别则采用封闭式的列举方式予以确定,对于未明确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则不能认定为职业病。“封闭式列举”职业病,就难免对个案造成“挂一漏万”的遗憾——因为职业环境引发的疾病,而且几乎可以排除是因为生活等原因而造成的疾病,却因为没被记录职业病目录而无法认定,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及时扩宽职业病目录,增加开放性条款,让职业病保障跟上时代,才能更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劳动者维权也才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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