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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其中 “阴阳合同”中的 “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

签订阴阳合同,往往是为逃避国家税收、最终损害到国家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依法通过国家财政集中一定数量的货币或事物收入,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税、利、债、费。其中税收是政府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投资减少,收入减少,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描绘这种税收与税率关系的曲线叫做拉弗曲线。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国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税收往往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点。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不是公民个人想缴纳就缴纳,也不是税务机关想收缴就收缴,而是依据法律进行征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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