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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招新大纲《综合应用能力(D类)》:教育法律法规(七)
三、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教师的重要义务之一。《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的发展和教师的专业成长是一种共进的关系,学生的积极发展需要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的专业水平包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应当“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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