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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招新大纲《综合应用能力(D类)》:教育法律法规(二)
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三)受教育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五项权利,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1. 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简称“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体现了教学民主精神,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学生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2. 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 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学业证书权是指学生享有的“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 申诉起诉权
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简称“申诉起诉权”。
5.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 6 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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