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丙了说明交易成功了呀,那么是有效的呀,丙不用归还,甲只能找乙赔偿损失,之前课上是这么说的呀。为什么这里说效力待定,可以追认呢?这意思就是说可以让丙还咯?
[相关题目]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2020-08-27 16:10:21
回答于 2020-09-01 14:49:07
卖给丙,并不能说明合同就生效了,这里乙属于无权处分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想要变成有效的合同,需要原权利人追认。本题中如果甲不追认的话,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可以要求丙偿还。
但是善意取得也是发生在无权处分的情境下,并且同样是完成了交易,这种情况是说的追及效力受限,不用将物品还回去了。和这里的效力待定有什么区别呢?
回答于 2020-09-04 09:49:59
在重庆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如果是其他省份的考试,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物权就已经转移了,就不能要求丙偿还。这是因为重庆的教材仍然认为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