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进行的行政处罚是不法合的,对吗,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2020-10-17 07:57:21
回答于 2020-10-20 17:37:25
一事不再罚主要是指不能因为同一理由作出两次以上的罚款,从这个角度看,所以2004年6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2004年6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那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