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李**

发文机关代字的那个函、呈、发与行文方向有关吗?网课老师说没关,线下老师说有关。

综合基础知识 非法类

2020-12-18 21:35:26

金标尺 汤* 老师

回答于 2020-12-22 16:50:40

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发文字号只明确了“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的编排格式要求,对“发文机关代字”并没有提出明确格式要求。 机关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发文机关区域代字即发文机关所处行政区域的简称;第二部分为机关名称代字;第三部分就是发文性质代字。 常见的发文性质代字有: “发”常用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多用于下行文。 “文”、“请”、“报”常用于下级对上级的请示、报告事项。 “函”可以是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商发文,也可以是来自上级的批复、通知。总的来说事项比较单一、不是特别重大事项、主送机关单一时,都可以用“函”作为代字。 “电”指电报、电传形式。 “字”常见于法院判决书。 “通”“干”在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代字中较为常见。 发文字号就是公文的身份证,反映公文的各种情况。由于发文代字的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各个单位约定俗成的情况下发文性质代字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行文方向,但是并没有绝对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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