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乙而言美茄手表是甲对乙的赔偿,并且由于乙不知此是盗窃物,所以对于乙而言是合法切善意的去的美茄手表的所有权。而后乙讲表赠予丁,对丁而言此表仅仅是乙与丁之间的行为,并且也是善意取得的 那么为什么选A呢?又为什么只选A 不选C呢?
[相关题目] 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21-02-01 13:29:55
回答于 2021-02-02 18:10:39
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手表的真正主人丙可以追回手表。对丁而言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款”这项条件,所以丁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项,金钱属于“占有即所有”的物,特殊的种类物,其不能发生善意取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