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宾馆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标志的话,地滑导致客人摔伤了,还是由宾馆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吗?
2021-03-20 15:26:45
回答于 2021-03-22 18:15:53
设置了警告标志,但是地面湿滑是公共场所一方造成的话,仍然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管理人这些仍然需要担责。如果已经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用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