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李*

张某下班回家路过甲区时被乙区政府轿车撞伤,当时并无异常。回到丙区家中突觉不适吐血而亡,后查明是撞击后内出血所致。该车司机为丁区人,出事时恰逢送区长去市政府开会。张某儿子想要提起诉讼,以下哪个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A甲区 B乙区 C丙区 D丁区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4-03 11:04:49

金标尺 李* 同学

有权管辖的范围是什么呢? 此题应该怎么做呢?

金标尺 冉** 老师

回答于 2021-05-07 11:20:49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张某在甲区被撞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在丙区家中吐血而亡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甲区跟丙区的法院都能该案件进行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机是在执行送人的职务期间,所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主承担,即乙区政府承担,被告应该是乙区政府,而不是司机个人。所以乙区所在法院能管辖,而司机所在的丁区对于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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