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李某立遗嘱时乙某为未成年人,出于人道主义不应该取消乙某的份额,不满足遗嘱有效的条件,遗嘱不应该无效吗? 问题二:是不是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时,以当时的条件来判定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三: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乙没有成年,是否可以认定遗嘱无效?
[相关题目]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2021-04-10 01:02:35
回答于 2021-05-07 15:44:04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问题一、二) 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问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