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代理人格权或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活体器官或尸体器官的捐赠)。但是,现实中很多父母捐赠已故子女的可用器官。且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义务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所以人一旦死了,他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也就是说死人没有人格权呗。所以,尸体器官捐赠和不得代理在理解上我觉得有点矛盾。
2021-04-12 17:52:35
回答于 2021-04-13 16:41:15
不得代理的行为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捐赠已故子女器官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捐赠活体器官才必须由本人实施。并且死者没有人格权,捐赠尸体不存在代理其身体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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