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赵**

题目中的三次处罚为什么不是一事多罚呢?解析感觉有点没理解透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

D.对于万达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4-22 22:18:56

金标尺 班***** 老师

回答于 2021-04-24 10:15:39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就是说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第一次处罚款,第二次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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