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没看懂解析~~~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2021-04-26 17:42:35
回答于 2021-05-10 13:54:23
也就说甲的10万债权,可以质押给丙,丙取得质权的时间是办理质押登记时,不是通知乙的时候取得,通知债权人乙,目的是让乙向丙还钱。通知了乙再向甲还钱,就不可以了。 如果没有通知乙,乙向甲还钱是对的,丙向乙主张时,乙就有了抗辩权(即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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