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物风险——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在途物风险——合同——可约定或者买受人承担; 3.需运输物风险——交付给承运人——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拒绝,物品损毁风险则出卖人承担.特定物/在途物分别是指哪种情形,能举个例么?看了解析没看懂~~~
[相关题目]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21-04-26 18:26:09
回答于 2021-05-08 16:13:49
特定物:如: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因为房屋已经交付,所以风险由乙承担。 在途货物:如:上海的甲向天津的丁购买10吨绿豆,约定由的丁代办托运。丁与丙订立海路运输合同后,将绿豆交给并运输(丙于3月1日起运,预计3月10日运到)。3月5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丙运输的10吨绿豆全部转卖给乙,交付地为乙的所在地广州(经甲请求后,丁通知丙改运广州)。3月6日,丙运输途中遭遇台风,运输的绿豆遭受海水浸泡毁损。本题中,3月5日,甲、乙订立的买买合同系在途货物买卖合同,因双方就风险负担未做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3月5日),风险移转给乙承担,即绿豆毁损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