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任**

这道题好像有争议,为啥不可以选D呀,西安事变是初步形成抗日民族统一,是建立的前提,选项是建立,解释是形成

[相关题目]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说:“从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到1938年10月武汉失守这一时期内,国民党政府的对日作战是比较努力的……一时出现了生气蓬勃的新景象。”此处“新景象”主要是指( )。

A.全国性抗战局面的形成

B.敌后战场已成为主战场

C.国民党基本扭转了战局

D.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初步建立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非法类

2021-05-24 11:38:55

金标尺 冉** 老师

回答于 2021-05-24 23:19:34

题干中的时间是1937-1938年,西安事变是在1936年,时间不是很吻合呢,所以综合还是a项更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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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为夫妻关系,育有两女。因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计划生育政策下,乙再次怀孕,生下一女。甲乙认为无力抚养三个孩子,于是将刚刚出生的女儿送人,对于甲乙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构成遗弃罪 D构成拐卖儿童罪 ?不会 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C 纠错 提问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题中,甲乙是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无力抚养”将其孩子送养,收取的“3万元营养费”并非巨大,符合民间送养的特征,故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构成拐骗儿童罪。文中未体现“拐骗”行为。 C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本题中,甲乙缺少抚养能力,而非拒绝抚养,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故不构成遗弃罪。 D项:《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甲乙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这还是试题,哪里有三万抚养费 纸质版本给的答案是遗弃罪 这里又是不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