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罗**

复议机关改变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所以以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啊,AD为什么要选啊?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5-24 14:49:20

金标尺 何** 老师

回答于 2021-05-25 14:47:11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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