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觉得d选项也不对啊。玩忽职守罪,不是以实害结果之日为犯罪之日么?
2021-06-03 10:20:11
回答于 2021-06-04 15:15:34
你混淆了“犯罪构成”和“犯罪之日”。造成实害结果只是构成这个罪的要件之一。而构成这个罪以后,算追诉时效时,还是以原来的那个犯罪之日为起算点。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