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彭*

老师,我觉得d选项也不对啊。玩忽职守罪,不是以实害结果之日为犯罪之日么?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6-03 10:20:11

金标尺 陈** 老师

回答于 2021-06-04 15:15:34

你混淆了“犯罪构成”和“犯罪之日”。造成实害结果只是构成这个罪的要件之一。而构成这个罪以后,算追诉时效时,还是以原来的那个犯罪之日为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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