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白**

这里的犯罪客观中 行为和结果虽然有因果关系,但是犯罪主观里面 甲有杀人的故意 但是他应该预见到的是因为射击致死,枪声致死不在明知道的范围内

[相关题目] 甲欲杀乙并开枪射击乙,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则甲构成( )。

A.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C.过失杀人罪的既遂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7-12 23:19:15

金标尺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7-28 14:58:44

同学只需要考虑其中甲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乙的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考虑其他的原因。

金标尺 董** 老师

回答于 2021-07-28 14:59:20

判断犯罪故意的时候不用考虑到那么深,不需要犯罪人考虑到所有结果才能构成故意,本题很明显是直接故意。本题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甲想射杀乙,并实施了行为,结果却吓死了乙。这里需要明白,因果关系是客观的,甲有没有意识到是主观问题,所以在此甲的主观不被考虑,所以甲的射击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金标尺 龙** 老师

回答于 2021-07-28 15:03:14

对于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问题,主流观点认为行为人需要认识到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认识只是非常抽象的程度就足够了,即使甲不知道乙有心脏病,他以为是他枪射死的,而枪声致死不在他的预知范围内,但是他只要能认识到他开枪以及他开枪这一行为极度危险,就已经足够了。因此甲主观上有开枪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因他开枪这个行为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也有因果关系,所以是故意杀人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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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关于这个题有点疑问,谢谢。 爷爷贡某(公证遗嘱) 儿子贡文(自书遗嘱) 孙子贡小文 一、答案中: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自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选项B正确。 这个解释是不是已经错了。 1.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假如贡某后面又设立自书遗嘱,则以自书遗嘱为准?(文段没有显示贡某后面又设立遗嘱) 二、代位继承只是对法定代理产生效力,文段中没有出现代位继承的条件。想问一下,贡某的公正遗嘱的全部财产归国家了么?谢谢。 三、老师对于选项的排除,您看我的理解对么?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贡某的遗嘱没有经过其他方式变更,因为他没有重新设立遗嘱,他在贡文上面的遗嘱写同意且留10万元给贡小文,无效。因为这是贡文的遗嘱。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这个我没有理解,儿子先死亡,父亲的遗嘱把遗产全部归儿子(非法定继承,不能代位继承)。是不是还有效力?要不然他的财产怎么处理?按法定还是归国家?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无效,遗嘱只有自己修改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全部有效。遗嘱只有自己修改,撤销,他没有重新设立新的遗嘱。贡某对贡文的遗嘱填写无效(题目中说的: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 老师,综上所述,我的理解对么? 1.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遗嘱只有自己撤销、变更,他人修改无效。 3.代为继承只适合法定继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