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期产品低于成本价销售也是发垄断法中所禁止的行为吗?
[相关题目] 《反垄断法》 规定,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021-07-14 11:17:39
回答于 2021-07-26 11:23:24
不是。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除了关于“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规定,以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而且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个正当理由便包括临期商品。因此,临期商品的低价销售是不被反垄断法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