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在讲义上面,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是在无过错责任里面。然后民法典专项课老师PPT里,地面施工或者窖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放在过错推定责任里面的。那地面施工到底属于什么责任额
2021-07-18 14:56:58
回答于 2021-07-23 23:01:58
这个点涉及的是【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里出现一个关键点“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一个话术,属于典型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自证清白”的过错推定。所以,道路上施工(地面施工)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