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这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必须是同一种处罚?比如: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在罚款。如果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吊销,就不算是违背"一事不再罚"?是这样吗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2021-08-09 16:24:07
回答于 2021-08-10 09:02:20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罚款。即只能罚一次款。但是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可以是两次。如果第一次罚款,第二次吊销,就不算是违背"一事不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