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这道题我不太懂,为什么丙未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呢,甲去世时,房屋归乙丙共有,按理来说,那个时候是可以转让的呀,还是说对于还未取得的权利的合同约定转让的无效呀,但是不是有个合同叫附条件的合同嘛,条件达成时(取得所有权时)转让合同生效成立
2023-03-22 09:28:05
回答于 2023-03-22 09:45:10
因为乙和丙在签订协议的当时,他们的母亲甲并未死亡,所以房子的所有权还是甲的,只有甲死亡以后,才会因为继承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动,并且这个协议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不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的行为,所以是有一部分约定属于无效的
放弃赡养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效力,那么在约定转让财产的权利可以是附条件的合同呀,(甲死了时)乙丙取得所有权时,约定的转让合同成立,财产可以转让了呀
回答于 2023-03-22 10:54:51
思路是看似可行的样子,但如果这样的话,那这题就没答案了呀,有的时候做题需要站在出题人的角度去换换思维 并且这个题里所附的条件并不是在甲死亡后才处置的房子的所有权,只是以权利的放弃来交换不履行其母亲还在时的赡养义务,本身就是在权利并未发生变动的时候处置的别人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