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陈**

啊啊啊 看不懂

[相关题目]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正确答案:D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08-14 20:04:50

金标尺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08-17 09:17:11

首先,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即乙欠甲10万元),即甲对乙享有 应收账款。甲将该债权出质,即甲将该应收账款出质。 A项:《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即甲将该应收账款出质,应当通知债务人乙,如果没有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项: 如甲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乙应该向丙履行债务,而不应该向甲履行债务。如果乙向甲履行了债务,履行无效,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项:如甲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乙向甲履行了部分债务,其履行行为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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