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实现不同中,留置权在在债权已届清偿而而为清偿时,还必须具备的法律规定程序指什 么? 2、消灭不同里面的区别怎么理解?
2021-08-22 18:28:04
回答于 2021-08-23 10:30:25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有四个:(一)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已届清偿而未清偿);(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三)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是同一法律关系,(四)不具有成立留置权的消灭事由。 留置权消灭的事由: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如:甲将其汽车送乙处修理,因甲不到期支付修理费,乙对其汽车行使留置权,将汽车留置。如甲将该汽车为乙设立抵押权,如乙接受,则乙的留置权消灭。乙应当将该汽车返还给甲。因为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甲将其汽车为乙设立质权,丙以其名下的一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质权不因抵押权的设立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