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除首先使用文义解释之外,其他解释方法无固定的优先关系。不是很理解
[相关题目]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2021-08-25 17:55:48
回答于 2021-08-26 12:26:37
举个栗子,如老师上课,主要是以讲解授课形式为主哈,辅之以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教学法,演示法、实验法等等。 这个例子不是完全恰当,不过道理是一样的哇。文义解释就是从字面语文角度来理解,每个法条肯定都要先这样解释;然后还有问题就用其他的。而其他的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这些解释方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讲最适合用哪个就适用哪个。同学懂了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