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关题目]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2021-08-27 14:27:05
回答于 2021-08-28 09:12:05
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这不论分工如何的,望风也是共犯,这个得明白哈,除非存在实行犯过限。但是本案不存在过限问题,因为他们三个人要去狠狠教训丁,至少三人都是故意伤害的故意,但是甲应该预料到这种狠狠教训极有可能导致人死亡的,所以他必然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结果。除非乙丙去强奸了,那甲不对强奸负责,因为想不到你打人会去搞强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