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为什么感觉是同样的说法却是两种不同的结果呢?另外讲义125页写的是“要约人”不是“受要约人”这个是否需要区分呢?
2021-11-16 11:09:05
回答于 2021-11-16 13:11:55
其实是一样的,原要约失效,新要约形成。 表述应当是受要约人。书上的漏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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