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解析——B项:不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虽然已经进行了履约的准备工作,但是仍然不能成为本题的选项。说了等于没说,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做合理的履职准备工作吗?好绕这道题
[相关题目] 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撤销要约,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是( )。
2021-11-19 12:00:51
回答于 2021-11-19 14:24:13
就是说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已经进行了履约的准备工作。B项中只满足了作了准备工作这一个,所以不选。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能不能举个例子啊,还是很抽象。
回答于 2021-11-19 17:57:24
比如老主顾,常有商业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