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由商家选择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为收货人签收时间。我记得这种是购买的时候风险就由买家承担风险了,也就是买下了风险。是不是我弄错了啊?
2021-11-19 19:11:42
回答于 2021-11-22 14:04:33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