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不住这个清偿顺序了
2023-04-12 22:22:43
回答于 2023-04-13 10:35:52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据此,3.3号“上”交付在前,3.5号”岸“登记在后。所以“ 上>岸”。“利”因为只签了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所以排在第三位。“顺”的质权因为没有交付,在汽车上的质权没有设立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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