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宁*

请问老师,国内单位的内设机构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是成立单位受贿罪吗?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11-30 20:19:10

金标尺 杨* 老师

回答于 2021-12-01 13:06:13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规定:“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据此,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普通单位的内设机构问题,现在其实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在你说的情况下,内设机构也不一定都以单位受贿罪定罪,而应该视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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