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小孩甲自作主张把价值千元的手表卖给玩具店老板乙,然后玩具店老板再把这个手表卖给了顾客丙。 1.如果甲的母亲要求返还,需要对丙支付对价吗? 2.限人的效力待定是否大于无权处分? 3.丙在此能构成善意取得吗?
2021-12-03 15:33:47
回答于 2021-12-03 21:31:11
1.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其母拒绝追认,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乙应返还手表,甲返还价款;2. 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乙就是无权处分人,丙如果满足善意取得条件,那就善意取得,如果不满足,就应当将手表还给甲,再找丙追究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乙无法履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3.无权处分和效力待定互不干扰,分别判断;4.丙能不能善意取得,那要看满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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