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选bcd?
[相关题目] 1997年5月,万达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万达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2021-12-18 12:04:12
回答于 2021-12-20 09:37:19
B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题中工商局在2001年7月作出的是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其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而2002年4月作出的是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块定,撤销变更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以B项的说法不正确。 C项: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完全不同于前两个处罚决定的新决定,因此不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所以C项说法错误。 D项:由于工商局是针对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已经完成而非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工商局就不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所以D项说法错误。
所以一事不再罚原则到底是指的前后两次不做出同样的处罚决定,还是指对同一件事不作出两次处罚
回答于 2021-12-20 12:08:45
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所以一事不再罚是指的,对同一件事不能做出两次行政处罚吗
回答于 2021-12-20 14:21:58
是的。
然后B项的错误是因为,2002年4月的那一次处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这样子吗
回答于 2021-12-20 18:06:19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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