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优先原则: 如何理解这个原则?请举例说明,物权的所有权变动属于先后成立的物权吗?那这样岂不是不能有物权变动了。
2021-12-18 14:46:57
回答于 2021-12-18 17:48:02
主要是指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典型的案例就是一房数卖。比如甲有一套房子,分别和乙丙丁三个人都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他只把房子过户给了乙。丙和丁,都没有过户,那我们认为三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现在房子是乙的。 所以这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体现。
那如何理解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回答于 2021-12-20 09:41:26
这个说法不通用,只能用在个别担保物权。比如甲的100万的车子先后抵押给了乙丙丁三个人,金额是50万,10万,和40万。都登记了,但是最后车子只卖了70万,此时就有先后之分,乙拿50万,丙拿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