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项邓某自己不愿意回到公司,为啥还可以要赔偿金,不是公司不要他了才支付赔偿金吗
2021-12-29 16:38:28
回答于 2021-12-30 12:27:59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D选项就属于这种情况,劳动者与单位未能达成一致,也不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属于无过失性辞退,因此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