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王*

综合-民法:请教老师,“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这句话的意思是,比如我有一支笔,我先把这支笔抵押给甲,然后又把这支笔质押给乙。成立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质押权,所以这支笔我应该给甲吗? 但是我已经把这支笔质押给了乙,需要找乙拿回来再给甲?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1-12-30 18:23:46

金标尺 朱** 老师

回答于 2021-12-31 14:00:24

首先,成立抵押权因为不需要交付,所以给甲设立抵押权的时候不需要将抵押物给甲,但是在给乙设立质权的时候,需要将质押物(笔)交付给乙,即由乙占有该支笔。 当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由于甲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甲可以就乙优先受偿,即将该支笔予以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甲优先于乙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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