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我国《刑法》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国《刑法》删除了第68条第2款,只是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八修正案没有就既自首又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做出任何规定。 现在我想知道的就是刑法修正岸(八)过后,有没有对犯罪后既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怎么处理作出新的解释呢,或者说在后面的考试中假如遇到了这个问题,是选择应当减免,还是按照自首+立功来说,只是可以减免呢
2022-03-18 18:22:35
回答于 2022-03-21 08:58:25
可以减免。没有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