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东与乙房客签订了1年的租房合同。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达购买意愿,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 那为什么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是签的是1年的租房合同吗?
2022-03-31 15:35:51
回答于 2022-04-01 14:25:49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你,甲已经通知了乙其出卖房屋,乙在20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所以甲并没有侵犯乙的优先购买权,甲可以将房子卖给其他人。甲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并不影响乙的租赁,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则乙仍然可以继续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