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付**

老师,你好,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 1、当缓行考验期结束后(缓行成功了),发现在缓行期间内犯新罪,对新罪和缓行应该怎么处理。(2)如过缓行考验期满了后发现判决以前还有未发现的罪,对缓行和新发现的罪应该怎么处理。 2、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买了一台手机带去学校,被老师发现了,让老师摔坏了,如果父母对手机购买追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有追认这一说法),该合同是否有效?此时老师应该对谁进行赔偿?如果父母拒绝追认,老师应该向谁进行赔偿?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2-05-11 10:26:14

金标尺 张** 老师

回答于 2022-05-12 17:01:52

1、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撤销缓刑,与原罪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 2、无民人没有监护人追认这一说法,只能让监护人代理,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就算监护人追认也应当认定为监护人与销售者重新订立买卖合同,重新订立合同后,老师就应当向监护人赔偿。如果监护人不同意订立买卖合同,无民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也无效,那销售者就应退还买手机的钱,而老师应当向销售者赔偿。以上仅是理论上来讲,对司法实务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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