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标尺
金标尺 周**

遗嘱有效的第三个条件是: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这里李某立遗嘱时乙满足这个条件,为什么还是由甲全部继承呢?

[相关题目]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正确答案:A

综合基础知识 法律类

2022-05-30 16:52:15

金标尺 龙** 老师

回答于 2022-05-30 16:52:57

因为继承开始时,甲乙均已工作,乙只是在李某立遗嘱时未成年,但那时遗嘱只是成立还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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