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有效的第三个条件是: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 这里李某立遗嘱时乙满足这个条件,为什么还是由甲全部继承呢?
[相关题目]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2022-05-30 16:52:15
回答于 2022-05-30 16:52:57
因为继承开始时,甲乙均已工作,乙只是在李某立遗嘱时未成年,但那时遗嘱只是成立还未生效。